第一节 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职能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区域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下列单位和区域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权:
1、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街道、乡村的居民居住地;
3、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
根据《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管理对象有两类,一是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是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对于第二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管理监督范围: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
部分城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管辖范围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注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能授权派出所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所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指导所管辖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督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监护人落实对未成年孤儿、精神病人、独居高龄老人等的防火看护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安派出所的内部职责
(一)有关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具体负责消防监督的民警应参加消防业务培训。
(二)组织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具体负责消防监督的民警通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健全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四)实行警务公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公安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认真组织民警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协调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每月组织民警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三级管理”制度,明确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四)每月最少组织民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知识学习;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向单位、群众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赶往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扑救,保护火灾现场,按管辖范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或者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五、专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帮助、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当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派出所管辖权限内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
(四)建立消防执法台帐,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消防执法业务档案,按时将消防执法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月深入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不少于2个(次)。
(六)协调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建议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收集、整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六、责任(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按照上级部署,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督促、指导、帮助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五)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周深入责任区内单位和场所检查不少于2个(次)。
(六)拟写、填发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监督检查档案;建立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档案,掌握责任区消防安全状况。
(七)责任区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现不属派出所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第二节 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的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安全疏散、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防火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三、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检查内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内容。
第三节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和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模式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消防工作责任制。属地管理指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有管辖权;辖区消防工作责任制指派出所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责任(社)区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警服,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消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结合辖区治安防范工作进行,并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等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对监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次数,由地级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记录其来源、内容,属于管辖范围的,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应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
(三)消防监督检查方法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询问单位消防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资料文件;
3、查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4、查看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5、其他方法。
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文书样式适用
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配套法律文书。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除适用本书所附法律文书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配套文书。
二、法律文书审批
(一)消防监督检查文书审批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公安派出所民警直接填写,责令立即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决定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由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发,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二)消防行政处罚文书审批和盖章
1、《传唤证》:使用《传唤证》,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同意,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2、《申请回避审批表》:对于调查案件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对于听证人员的回避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由责任(社)区民警告知及制作,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4、《举行听证通知书》及其他听证文书: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上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审批签发,其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权限如下:
对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包括本数),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6、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审批、盖章。
(三)火灾事故调查文书审批
1、《简易火灾事故报表》: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2、《传唤证》: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需要传唤有关责任人员的,按照消防行政处罚《传唤证》审批程序实施。
三、法律文书管理
(一)抄送。公安派出所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应当抄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以及举报、投诉记录等,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下发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相对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建档。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保存消防业务案卷材料,并按以下要求归档管理:
1、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包括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及相关台帐情况等,可以实行微机管理;
2、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卷宗。包括每年组织召开的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每月组织民警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上级部门下发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部署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开展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卷宗。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立(受)案材料、证据类材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罚没款票据、各类内部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4、火灾事故统计、调查卷宗。包括《简易火灾事故报表》及相关台帐记录,必要时还应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图、现场相片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三)送达及其他。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的审批、送达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