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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绩效考核考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6-9-21 16:16: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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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绩效考核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按照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考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建章立制、硬件设施、落实责任制、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消防宣传等内容。考核考评采取百分制,考核考评分值为组织领导10分、建章立制10分、硬件设施10分、落实责任制10分、执法规范化30分、消防宣传20分、教育培训10分,实行年终集中考核考评和日常考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考核工作于12月份进行,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消防支队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日常考核考评工作由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办法》还明确了派出所消防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工作与其他日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评比,将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位民警。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消防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法律文书使用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火灾统计等法律文书登记受理、督办、审核和案卷的统一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消防监督抽查制度;建立定期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受理制度。公安派出所要逐步推行消防工作警务室制度,消防警务室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设备设施,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落实责任制,与辖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和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建立基础台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公安派出所还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中,深入开展消防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

  《办法》规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每人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照进行复查。公安派出所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合法规范、消防执法档案建设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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