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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消防工作是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 和市政管理中,都要统筹规划,认真搞好城市消防建设。 一、要结合市政规划,妥善规划市政消防设施。新建的市区和卫星城,必须 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站;新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旧市区的消防 设施,要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加以改进。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旧建筑,要结 合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城市建设,逐步淘汰与更新。 二、要把消防管理作为管理城市的重要内容。主管生产的部门必须管安全, 在布置生产任务的时侯,必须同时提出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并且定期进行检 查和总结。凡是消防工作搞得好的要表扬,对搞得不好的、发生了重大火灾的部 门、单位要进行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城市是一个整体,任何单位,在 消防安全工作上都要服从当地主管消防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必须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现代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公安消防队伍的技术装备也要现代化。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 大城市,消防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要更快一些,以适应当前大城市防火、灭火的 需要。各省(区)也要根据这一精神,抓好本地区消防队伍的装备现代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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