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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7-17 10:24:57 来源:摘自国务院(1983)94号文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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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消防工作是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
和市政管理中,都要统筹规划,认真搞好城市消防建设。
    一、要结合市政规划,妥善规划市政消防设施。新建的市区和卫星城,必须
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站;新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旧市区的消防
设施,要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加以改进。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旧建筑,要结
合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城市建设,逐步淘汰与更新。
    二、要把消防管理作为管理城市的重要内容。主管生产的部门必须管安全,
在布置生产任务的时侯,必须同时提出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并且定期进行检
查和总结。凡是消防工作搞得好的要表扬,对搞得不好的、发生了重大火灾的部
门、单位要进行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城市是一个整体,任何单位,在
消防安全工作上都要服从当地主管消防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必须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现代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公安消防队伍的技术装备也要现代化。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
大城市,消防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要更快一些,以适应当前大城市防火、灭火的
需要。各省(区)也要根据这一精神,抓好本地区消防队伍的装备现代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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