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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05-5-25 18:42: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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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 件 号】公治[2000]22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0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30日

【正  文】

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就〈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明发[2000]7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84]公发(治)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爆炸物品购买证》标准式样,该证明示“到本县、市以外购买物品时,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内盖章后方能有效”。该《通知》是公安部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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